《湖北省专利条例》解读:完善专利法治保障 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

2017-06-05 13:53   湖北日报   田丰

湖北日报讯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田丰

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大动力,是“中部崛起”和“一带一路”战略湖北实施的重要支撑。2017年5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制定将对我省建立健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制度,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条例出台正逢其时

我省是全国最早进行专利地方立法的省份之一,早在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积极推动全省专利工作发展。但随着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我省专利创造能力不强、质量不高、保护不够严格、转移转化效益不够、服务引导水平不高等问题日益突出。

同时,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多次强调,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完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2016年底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制定出台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对我省专利事业发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湖北省专利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省政府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征求人民群众、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顾问组等社会各界意见,先后赴安徽、天津、广东等地开展调研,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并向省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了专题汇报,争取政策支持。经认真调查论证和两次审议,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专利条例》。条例分为总则、专利创造与运用、专利保护、专利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推动我省创新发展战略的实施。

二、条例立法理念和主要亮点

(一)关于立法的总体思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于专利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我省关于科技强省、创新发展的总体思路,我们在立法过程中,紧密结合湖北实际,始终坚持三条立法理念:

一是坚持激励创造运用和严格保护并重。创造是专利事业发展的基础,运用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纽带和桥梁,没有创造和运用,专利工作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严格保护是专利发展的重要保障,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使我省一些创新性企业处境艰难,严重挫伤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是我省专利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激励创造运用和严格保护并重,符合我省专利工作发展客观需要。

二是坚持专利数量与质量并重。“努力推动专利质量稳步提升,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十三五”时期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中央明确提出要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条例在充分调动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积极性的基础上,把提高专利质量放在突出位置,列为全省专利工作的重要原则,并通过专利产学研协同创新、专利立项前评议、专利代理、专利集成运营等一系列制度设计予以强化。

三是坚持用好政府有形的手与市场无形的手并重。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有利于专利工作的协调发展,引导全社会科学、有序地进行专利创造,提升专利创造效率和效益。充分发挥市场在专利创造运用中的引导作用,有利于提高专利的转化率、实施率,更好地实现专利的价值。条例坚持政府、市场两手抓,要求建立专利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各项专利服务,同时积极培育发展专利服务市场,推动我省专利事业发展。

(二)关于调动专利创造的积极性。为了充分调动一线科技工作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创新能力,加速全省专利工作发展,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专利混合所有制、奖励激励机制等。条例将科技成果事后转化收益奖励改变为事前产权激励,实行知识产权混合所有制,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约定专利权属,共同申请专利,成为专利权的共有人”。条例设立湖北专利奖,对为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的单位或者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条例明确了发明人、设计人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获得许可的权利,以及以协议方式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并获得相应权益的权利,激励研发人员发明创造。

(三)关于专利运营。专利运营是将专利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从而在市场上实现专利价值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是提升企业等市场主体竞争力的重要途径,由专利大省向专利强省的转变离不开专利运营。条例针对专利创造运用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建立区别化引导机制,鼓励、支持其进行专利运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保障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化、许可等多种方式运用专利。条例规定,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专门的专利转移转化机构、与企业建立专利联盟,以及委托第三方托管、运营专利。条例分别从专利集成运营、专利投融资、专利质押、专利代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等多个角度,对企业进行引导和支持。

(四)关于专利导航。专利导航是以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和专利分析为基础,把专利分析与产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对形成产业创新体系、打造产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13年开始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利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专利政策咨询、专利信息检索、专利导航等公共服务。同时,条例还对建设专利密集型产业集聚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各类园区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过程中实施专利导航作了制度性要求。

(五)关于专利发展的军民融合。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富国强军提出的重大国家战略,是国务院关于《中国制造2025》战略的重要举措之一。条例坚持贯彻国家决策部署,针对长期以来军民融合发展存在的制度建设不完善、信息交流不顺畅等障碍,进行制度优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民融合的专利管理体制机制;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专利管理部门在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推动科技协同创新,实现国防专利、民用专利的信息共享和双向转化。

(六)关于互联网经济的专利保护。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专利侵权日益突出。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的经济发展环境,我省专利条例从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引入“避风港原则”,明确电视、网络等交易平台运营商的职责。条例规定,平台运营商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保护制度。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相关产品、技术和服务假冒专利的,或者证明侵犯专利权并提供相关担保的,交易平台运营商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依据“避风港原则”,平台运营商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不承担侵权责任,以降低平台运营商提供服务的风险。对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二是加大电子商务领域的执法力度。条例规定,专利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涉及专利产品或者技术的监督管理,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七)关于专利工作服务全省外向经济发展。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湖北实施和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不断深入,优化专利服务工作,助力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日益迫切。条例从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试点改革和建立健全海外维权机制两个方面,支撑湖北发展外向经济。条例规定,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当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建立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条例规定,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区域性、专业性专利保护联盟和协作机制,组织企业在国内外贸易和投资中开展集体维权。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争端处理机制,支持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中心,推动形成海外知识产权服务网络,加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维权援助。

(八)关于重复侵犯专利权。重复侵犯专利权属于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主观恶性较大,严重扰乱了专利管理秩序,是专利执法工作的重点打击对象。条例通过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等手段予以规范。条例规定,专利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展会、电子商务等领域的监督管理,查处重复侵权等违法行为。同时,条例规定对重复侵权违法行为最高可以罚款20万元,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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