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湖北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自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湖北省知识产权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是湖北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全面发展、深入推进的重要里程碑。
《条例》的制定是全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型发展步伐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和促进创新的重要举措,主要包括总则、专利创造与运用、专利保护、专利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在激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提升管理服务等多方面都有创新,具有较强的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
《条例》注重强化激励措施,促进专利创造和运用,提出湖北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专利奖,对获得专利奖项目的单位或者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奖励等方面;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采取多种方式激发创新活力,完善专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机制,推动专利的运营;制定专利密集型产业目录和发展规划,加强专利导航和专利联盟,建设专利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建立健全专利投融资综合服务体系,促进专利的转化和产业化;推进军民融合,实现国防专利与民用专利的信息共享和双向转化。
《条例》要求全省强化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构建包括授权确认、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维权援助、社会诚信及调解仲裁的“大保护”格局,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共同打击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专利信用档案制度,将假冒专利、重复侵犯专利权等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运营商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保护制度;大型零售企业经营者、展会举办者应当要求供货单位、参展单位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并进行查验。
《条例》还提出,建立健全全省专利综合服务平台、重大科技经济活动专利评议制度、海外知识产权争端处理机制,培育多层次专利服务市场,完善社会化维权援助机制,推动形成海外知识产权服务网络;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加强专利的统计、评价工作;制定专利人才培养计划,并纳入地方人才规划;针对交易平台运营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假冒专利或者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以及大型零售企业经营者、展会举办者对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单位未拒绝其入场销售或者参展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针对重复侵犯专利权、“黑代理”以及专利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湖北省知识产权局)